風景特定區及觀光地區內請勿將車輛開入或停放於公告禁止停車之地區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款: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公告禁止車輛進入照片1

公告禁止車輛進入照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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